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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川羌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权责清单(2025年版)

时间: 2026-01-30 来源: 北川县自然资源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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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北川羌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权责清单(2025年版)

序

号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

主体

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

追责情形

及免责情形

监督

方式

1 

行政许可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地灾防治和矿产资源管理股

1.受理责任:收到材料后,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二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2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4.《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5.《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

国土空间规划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5.《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3 

行政许可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

规划股、利用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4 

行政许可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

耕地保护监督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七十一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5 

行政许可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

耕地保护监督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七十一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6 

行政许可

临时用地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耕地保护监督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7 

行政许可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国土空间规划股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发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不核发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决 定。不核发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配合城管执法部门开展批后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8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国土空间规划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配合城管执法部门开展批后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9 

行政许可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2.《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

国土空间规划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配合城管执法部门开展批后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条

2.《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镇、乡人民政府)核发

10 

行政处罚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行政处罚

《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4.《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5.《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11 

行政处罚

对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4.《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5.《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12 

行政处罚

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4.《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5.《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13 

行政处罚

对侵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对侵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4.《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5.《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14 

行政处罚

对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4.《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5.《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15 

行政处罚

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4.《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5.《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16 

行政处罚

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4.《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5.《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17 

行政处罚

对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七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18 

行政处罚

对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八条第一项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园区和化工项目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19 

行政处罚

对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八条第二项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20 

行政处罚

对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八条第三项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21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4.《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5.《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22 

行政处罚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4.《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5.《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23 

行政处罚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4.《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5.《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24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3.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第222项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5.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第165项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4.《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5.《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与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25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4.《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5.《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26 

行政处罚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4.《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5.《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27 

行政处罚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4.《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5.《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28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政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4.《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5.《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与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29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行政处罚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2.《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二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30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二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31 

行政处罚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2.《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二条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32 

行政处罚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二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33 

行政处罚

对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二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34 

行政处罚

对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二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35 

行政处罚

对探矿权人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2.《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探矿权人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二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36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政处罚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二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37 

行政处罚

对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的行政处罚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二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38 

行政处罚

对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二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39 

行政处罚

对不按期缴纳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当缴纳费用的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不按期缴纳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当缴纳费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二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40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费用的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不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费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二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41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4.《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二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42 

行政处罚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4.《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二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43 

行政处罚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3.《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二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44 

行政处罚

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二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45 

行政处罚

对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二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暂停

46 

行政处罚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二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47 

行政处罚

对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等指标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三条

2.《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对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等指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二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48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侵占、损毁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

1.《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2.《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侵占、损毁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设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二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49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未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未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二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50 

行政处罚

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六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二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51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行政处罚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七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二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52 

行政处罚

对未按期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行政处罚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八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期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二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53 

行政处罚

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行政处罚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二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54 

行政处罚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行政处罚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二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55 

行政处罚

对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二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暂停

56 

行政处罚

对采矿权人在缴纳补偿费时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采矿权人在缴纳补偿费时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二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暂停

57 

行政处罚

对拒绝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检查权,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拒报或谎报地质环境勘查、监测和评价资料的,未按时提交或拒不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的行政处罚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2.《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3.《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拒绝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检查权,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拒报或谎报地质环境勘查、监测和评价资料的,未按时提交或拒不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二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58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政处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二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59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行政处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二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60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行政处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二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61 

行政处罚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行政处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二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62 

行政处罚

对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二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63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行政处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二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64 

行政处罚

对未依照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行政处罚

1.《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2.《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未依照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二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65 

行政处罚

对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二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66 

行政处罚

 

对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67 

行政处罚

对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68 

行政处罚

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69 

行政处罚

对不按规定测绘矿山(井)采矿工程平面图或井上井下采矿工程对照图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不按规定测绘矿山(井)采矿工程平面图或井上井下采矿工程对照图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二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70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二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71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2.《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二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72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2.《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二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73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2.《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二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74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行政处罚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二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75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二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76 

行政处罚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2.《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二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77 

行政处罚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对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行政处罚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对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二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78 

行政处罚

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行政处罚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2.《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二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79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行政处罚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2.《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二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80 

行政处罚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4.《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5.《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81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4.《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5.《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82 

行政处罚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行政处罚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其他收藏单位以及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二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83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行政处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4.《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5.《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84 

行政处罚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4.《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5.《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85 

行政处罚

对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二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86 

行政处罚

对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二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87 

行政处罚

对矿山的开拓、采准及采矿工程不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矿山的开拓、采准及采矿工程不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二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88 

行政处罚

对矿山企业不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任意丢掉矿体,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矿山企业不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任意丢掉矿体,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二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89 

行政处罚

对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未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进行综合回收或者对暂时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矿产,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未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进行综合回收或者对暂时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矿产,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二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90 

行政处罚

对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二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91 

行政处罚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行政处罚

《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4.《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5.《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92 

行政处罚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行政处罚

《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4.《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5.《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93 

行政处罚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4.《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5.《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94 

行政处罚

对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行政处罚

1.《土地调查条例》第十七条

2.《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4.《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5.《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95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行政处罚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七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4.《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5.《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96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行政处罚

1.《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八条

2.《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4.《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5.《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97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行政处罚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九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4.《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5.《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98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备案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1.《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一条

2.《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备案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4.《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5.《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99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行政处罚

《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二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4.《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5.《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100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三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4.《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5.《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101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102 

行政处罚

对收购、运输违法采出矿产品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收购、运输违法采出矿产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二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103 

行政处罚

对因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地质灾害的行政处罚

1.《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2.《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因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地质灾害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二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104 

行政处罚

对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因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地质灾害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105 

行政处罚

对土地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土地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违法行为实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106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以骗取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以骗取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107 

行政处罚

对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108 

行政处罚

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行政处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109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将未利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七十六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将未利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110 

行政处罚

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六十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六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五十条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111 

行政处罚

对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实施基础测绘项目的行政处罚

《基础测绘条例》第三十一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基础测绘条例》第十七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基础测绘条例》第三十一条。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112 

行政处罚

对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六十三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六十三条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113 

行政处罚

对超越资质范围,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五十六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九条,第五十六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五十六条。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114 

行政处罚

对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六十四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六十四条。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115 

行政处罚

对篡改或者伪造测绘成果和擅自开发、使用、转让或者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116 

行政处罚

对地图产品刊载广告不符合规定、擅自改变已获得审核批准的地图内容、提供境外互联网地图服务链接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地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四川省地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四川省地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117 

行政处罚

对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等级的测绘单位,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五十七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七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五十七条。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118 

行政处罚

对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与承包单位或者个人串通,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119 

行政处罚

对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相关基础测绘设施,或者从事危害基础测绘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活动的行政处罚

《基础测绘条例》第三十二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六十四条。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120 

行政处罚

对擅自发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六十一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一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六十一条。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121 

行政处罚

对擅自复制、转借、转让、销毁秘密测绘成果和造成国家秘密测绘成果损毁、丢失、泄密不及时上报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122 

行政处罚

对擅自向境外组织、个人提供未公开测绘成果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123 

行政处罚

对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未依法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124 

行政处罚

对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125 

行政处罚

对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互联网服务,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对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行政处罚

地图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地图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地图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126 

行政处罚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五十一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八条,第五十一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五十一条。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127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保管、生产、加工、处理和利用属于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3.《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128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和未按规定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九章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六十五条。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129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送审地图、未标注审图号、骗取或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未按照审核要求进行修改、地图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政处罚

《地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地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地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130 

行政处罚

对未定期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网站进行安全检测的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的行政处罚

《地图管理条例》第七章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131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132 

行政处罚

对无测绘资质证书或测绘执业资格、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133 

行政处罚

对无偿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将测绘成果用于营利活动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134 

行政处罚

对转让、违法分包测绘项目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五十八条

2.《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3.《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九条,第五十八条。

3.《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条,第四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八条。《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十条。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135 

行政处罚

对卫星导航基准站建设未备案,或建设运维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五十三、五十四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136 

行政处罚

对在黄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或者化工项目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在黄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或者化工项目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零八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137 

行政处罚

对在黄河干流岸线或者重要支流岸线的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在黄河干流岸线或者重要支流岸线的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零八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138 

行政处罚

对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零八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139 

行政处罚

对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未依照规定履行地质环境监测义务的行政处罚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地质环境监测义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二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四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140 

行政处罚

对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二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四条

5.《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141 

行政处罚

对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要求及时更新全国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管理信息系统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要求及时更新全国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管理信息系统相关信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四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142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使用虚假文件骗取土地登记或者涂改、伪造土地登记凭证的行政处罚

《土地登记办法》第七十三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使用虚假文件骗取土地登记或涂改、伪造土地登记凭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法律适用、程序合法性、文书规范、自由裁量权、涉嫌犯罪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四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143 

行政处罚

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法律适用、程序合法性、文书规范、自由裁量权、涉嫌犯罪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四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144 

行政处罚

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法律适用、程序合法性、文书规范、自由裁量权、涉嫌犯罪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四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145 

行政处罚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法律适用、程序合法性、文书规范、自由裁量权、涉嫌犯罪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四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146 

行政处罚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法律适用、程序合法性、文书规范、自由裁量权、涉嫌犯罪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四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147 

行政处罚

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行政处罚

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法律适用、程序合法性、文书规范、自由裁量权、涉嫌犯罪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四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148 

行政处罚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行政处罚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法律适用、程序合法性、文书规范、自由裁量权、涉嫌犯罪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四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149 

行政处罚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行政处罚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法律适用、程序合法性、文书规范、自由裁量权、涉嫌犯罪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四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150 

行政处罚

对矿山企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矿山企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法律适用、程序合法性、文书规范、自由裁量权、涉嫌犯罪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四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151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未取得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法律适用、程序合法性、文书规范、自由裁量权、涉嫌犯罪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涉及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交由县综合执法局行使

152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法律适用、程序合法性、文书规范、自由裁量权、涉嫌犯罪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涉及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交由县综合执法局行使

153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并逾期不补报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未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并逾期不补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法律适用、程序合法性、文书规范、自由裁量权、涉嫌犯罪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154 

行政处罚

对未经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法律适用、程序合法性、文书规范、自由裁量权、涉嫌犯罪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四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155 

行政处罚

对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擅自组织竣工验收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擅自组织竣工验收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法律适用、程序合法性、文书规范、自由裁量权、涉嫌犯罪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涉及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交由县综合执法局行使

156 

行政处罚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行政处罚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法律适用、程序合法性、文书规范、自由裁量权、涉嫌犯罪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四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涉及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交由县综合执法局行使

157 

行政处罚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法律适用、程序合法性、文书规范、自由裁量权、涉嫌犯罪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四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158 

行政征收

耕地开垦费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耕地保护监督股

1.公示责任:公示耕地开垦费征收的依据、标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征收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征收的决定。

4.征收责任:收缴相应款项并交付相关票据。

5.上缴责任:查看收缴款项是否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

追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159 

行政征收

土地复垦费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耕地保护监督股

1.公示责任:公示土地复垦费征收的依据、标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征收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征收的决定。

4.征收责任:收缴相应款项并交付相关票据。

5.上缴责任:查看收缴款项是否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2.《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第592号令)第十八条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追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160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二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中心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不动产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记载于登记簿并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登记。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追责情形: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以及其他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161 

行政确认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

地质环境监测站

1.受理责任:受理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

2.审核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审查和野外踏勘。

3.决定责任:作出责任认定的意见。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五条

 

追责情形: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条,《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162 

行政确认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2.《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

4.《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第三款

不动产登记中心

1.规划编制责任:制定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编制市级年度实施计划;指导各县(市、区)编制本级工作方案及年度实施计划。

2.审查责任:对市本级登记项目的单元划定、内业调查、关联信息、地籍调查、数据建库及成果图件等进行审核,组织外业核查,达到规定标准后准予登簿入库。对各县(市、区)上报成果开展审核及检测入库。

3.决定责任:按计划完成各年度自然资源确权登记项目的主体工作,依法登簿入库,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首次登记后,根据年度变更调查结果,以职权及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决定。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163 

行政裁决

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争议裁决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九条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

地灾防治和矿产资源管理股

1.受理责任:收到材料后,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二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164 

行政检查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

执法中队

1.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人员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2.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辩申辩

4.决定环节: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三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4.《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九条

5.《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九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165 

行政检查

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检查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耕地保护监督股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定期检查受理举报、专项执法等多种方式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五条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追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三、四、六项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166 

行政检查

对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监督检查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五款

地灾防治和矿产资源管理股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执法等多种方式对违反古生物化石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五条

追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三、四、六项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167 

行政检查

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二、三款

3.《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条

地灾防治和矿产资源管理股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执法等多种方式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五条

追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三、四、六项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168 

行政检查

对地热、矿泉水水源地的监督检查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地灾防治和矿产资源管理股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执法等多种方式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和地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五条

追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三、四、六项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169 

行政检查

对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资质单位的监督检查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七条

2.《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地质环境监测站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违反地质灾害防治及资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五条

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追责情形: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条,《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170 

行政检查

对测绘资质、测绘成果质量、地理信息安全进行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2.《测绘质量管理监督办法》第三条

耕地保护监督股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执法等多种方式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2.《测绘质量管理监督办法》第三条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171 

行政奖励

对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的奖励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九条

2.《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条

地灾防治和矿产资源管理股

1.受理责任:公示申报奖励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推荐决定。不准予推荐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加大信息公示力度,采取受理举报、专项执法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172 

行政奖励

对地质灾害防治的奖励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九条

2.《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八条

地质环境监测站

1.受理责任:明确地质灾害防治奖励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征求人事、纪检部门意见。

3.决定责任:在一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推荐决定。不准予推荐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2.《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九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条,《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173 

行政奖励

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奖励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七条

耕地保护监督股

1.受理责任:公示申报奖励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推荐决定。不准予推荐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加大信息公示力度,采取受理举报、专项执法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174 

行政奖励

对古生物化石保护的奖励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地灾防治和矿产资源管理股

1.受理责任:公示申报奖励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推荐决定。不准予推荐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175 

其他行政权力

对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处理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

耕地保护监督股、土地统征储备中心

1.处置责任: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2.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

追责情形: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176 

其他行政权力

闲置土地处置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原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利用股、执法大队

1.处置责任: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2.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原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177 

其他行政权力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利用股

1.处置责任: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2.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178 

其他行政权力

对被征地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拒不搬迁的处理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

耕地保护监督股、土地统征储备中心

1.处置责任: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2.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

追责情形: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179 

其他行政权力

对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2.《四川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二十条

执法中队

1.立案责任:发现对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理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理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理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将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移送。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

追责情形:

《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180 

其他行政权力

建设项目验线规划管理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

国土空间规划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配合城管执法部门开展批后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

追责情形: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181 

其他行政权力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变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

2.《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七条

 

国土空间规划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配合城管执法部门开展批后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

2.《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七条

 

追责情形: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182 

其他行政权力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2.《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国土空间规划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配合城管执法部门开展批后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2.《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追责情形: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183 

其他行政权力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2.《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七条

 

 

国土空间规划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决定,告知当事人。

4.事后监管责任:配合城管执法部门开展批后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2.《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七条

 

追责情形: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184 

其他行政权力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土地复垦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

耕地保护监督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经验收不合格的,出具书面整改意见,列明需要整改的事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八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185 

其他行政权力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

2.《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耕地保护监督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有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

2.《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16-482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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