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川羌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监督电话 | |||||||
| 1 | 行政给付 |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按相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十二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待遇。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继续发放12个月其原享受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待遇。 |
北川羌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北川羌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0816-4822332 | |||||||
| 为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发放和调整退役金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一节 逐月领取退役金 第十八条 军士退出现役,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作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 第十九条 退役军士逐月领取退役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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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给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七十五条 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接收安置单位应当在安排工作介绍信开具30日内,安排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上岗。非因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本人原因,接收安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上岗的,应当从介绍信开具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直至上岗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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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给烈士褒扬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十八条 烈士褒扬金发给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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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行政处罚 | 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经责令限期履行优待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行政处罚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五十七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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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抚恤优待对象及其他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抚恤优待待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五十八条 抚恤优待对象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违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二)伪造残情、伤情、病情骗取医药费等费用或者相关抚恤优待待遇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抚恤优待待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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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退役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八十八条 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计划的; (二)在国家政策之外另设接收条件、提高安置门槛的; (三)将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编制截留、挪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五)未依法与退役军人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六)违法与残疾退役军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七)有其他违反退役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行为的。 对干扰退役军人安置工作、损害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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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行政处罚 | 《烈士褒扬条例》 第六十条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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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行政奖励 | 对在退役军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十一条 对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退役军人荣誉激励机制,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予以表彰、奖励。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获得表彰、奖励的,退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
北川羌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各级人民政府 | 0816-4822332 | |||||||
| 4 | 其他行政权力 | 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工作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 北川羌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北川羌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0816-482233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