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绵北环不罚〔2024〕01号
绵阳涂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91510726MAD547DX9Q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辉毅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北川羌族自治县永安镇工农村三组
我局于 2024年 1月 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月17日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绿色墙辅材料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图片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七条第八项“初次违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八)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或者实施关停等措施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进行教育。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