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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北川生态环境局关于绵阳晟氏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开

时间: 2024-05-08 来源: 北川县生态环境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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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绵北罚〔202402

 

绵阳晟氏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91510726MA6AJHLB0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云虎 身份证号码 *********************

地址: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蒋家河路33号 

我局于20241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4129日对西藏国策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你公司《绵阳晟氏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物催化剂(酶)制剂法生产功能食品原料线及生物科技孵化平台(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了调查,该报告书存在以下质量问题:1.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报告中初期雨水池兼做事故应急池可行性论证不足,未考虑最大暴雨条件下初期雨水池以及事故应急池储存需求。2.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错误。报告书中污水处理站恶臭污染物源强核算采用类比法,类比对象为美国EPA对城市污水厂恶臭污染物产生情况的研究,类比对象与本项目在废水污染物浓度范围和处理工艺特点等方面不具备相似性和可比性。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图片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十项的规定:“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五)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十)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八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进行教育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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