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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北川生态环境局关于北川向阳矿业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公开

时间: 2024-05-20 来源: 北川县生态环境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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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责改字〔202408

 

北川向阳矿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 91510726314594251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万梦涛 身份证号码:****************

地址:北川羌族自治县永安镇辕门

我局于20245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厂区内露天堆放1213石、米石等产品,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二)废油桶露天堆放于厂区机修间旁,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影像资料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对厂区露天堆放的产品采取防扬尘措施,对机修房旁的废油桶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至危险废物暂存间。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月内向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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