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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北川生态环境局关于北川羌族自治县石通矿产建材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公开

时间: 2024-05-09 来源: 北川县生态环境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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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责改字〔202407

 

北川羌族自治县石通矿产建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91510726662753482k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杜亚平 身份证号码:******************** 

地址:北川羌族自治县通泉镇龙潭村9 

我局于20244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428日,绵阳市北川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常生产,绵阳市北川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公司建筑骨料生产线项目厂界环境噪声进行现场监测。根据绵阳市北川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北环监字(2024)第0501号)监测结果,表明你公司建筑骨料生产项目厂区出口(1#)监测点位厂界环境噪声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排放限值。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影像资料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条第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月内向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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