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绵北 环责改〔2024〕14 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 北川鸿泰冶金矿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冯忠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91510726754725200N
地址/住址: 北川羌族自治县永安镇后庄村二组
我局于 2024 年 6 月 29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现场勘查,发现你公司位于北川羌族自治县永安镇后庄村二组尾矿废渣综合利用项目的车辆冲洗废水经四级沉淀池沉淀后通过管道向东北方向接入开票室外排洪沟,进入后庄沟,现场检查时排洪沟内未见废水排放痕迹。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改正车辆冲洗废水经过沉淀池沉淀后通过管道接入排洪沟进入后庄沟的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你公司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治。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