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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北川生态环境局关于北川羌族自治县恒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公开

时间: 2024-06-17 来源: 北川县生态环境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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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责改字〔202411

 

北川羌族自治县恒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91510726765057746M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斌兰身份证号码:*****************

地址:北川羌族自治县永安镇工农村11 

我局于20246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611日,天气晴,绵阳市北川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利用无人机对北川羌族自治县永安镇工农村进行巡查,发现位于工农村11组的北川羌族自治县恒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年开采30万吨石灰石项目开采区内有3台挖机及货运车辆正在作业,其中有1带挖斗挖机和1台带破碎头挖机作业点未采取洒水降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影像资料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落实在开采、装卸过程的湿法作业措施。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月内向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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