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绵北环罚〔2024〕08号
北川向阳矿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 91510726314594251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万梦涛 身份证号码:***************
地址:北川羌族自治县永安镇辕门村
我局于2024年5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内露天堆放1213石、米石、48石、12石等产品,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废油桶露天堆放于厂区机修间旁,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图片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我局于 2024年 8月 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绵北环罚告字〔2024〕0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110000元(大写:拾壹万元整)。
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后,到绵阳市北川生态环境局开具《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方式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