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 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完善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根据四 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四川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川办发〔2020〕9号)和民政厅、公安厅、司法厅等9个部门 《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川民发 [2018]10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巡信访对象
因子女全部离开农村户籍地县域范围务工、学习、经商或从 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等6个月以上,老年人自己留在户籍地生活, 身边无赡(抚)养人或者赡(抚)养人无赡养能力且60 周岁以上的农村户籍居民。
第二条巡信访责任人
由县民政局牵头落实,各乡、镇(村、社区)具体负责,确定 农村留守老年人巡信访具体责任人。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 委托村委会成员、专业社工、志愿者、亲朋邻里等作为巡信访责任 人。每1名巡信访责任人可负责1名或者多名留守老年人。巡信访责 任人要将本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录入全国农村留守老年人信息管理系统,并书面告知巡信访对象及其赡(抚)养人
第三条巡信访时间
民政局不定期组织各乡、镇(村、社区)摸底采集辖区内留 守老年人信息,按照重点对象、 一般对象进行分类服务,有针对 性确定巡信访方式、巡信访频次和关爱服务内容。要将高龄、失能、 独居以及子女长期不在身边、缺乏亲人陪伴的留守老年人列为重 点对象,每周至少上门巡信访一次,其他确定为一般对象,每月至 少巡信访一次;同时采取上门与电话、网络、视频有机结合的巡信访 方式,切实把关爱送到老人心坎上。各镇(街道)应将农村留守 老年人安全巡信访纳入到日常工作中,村委会应当将关爱保护农村 留守老年人纳入村规民约,日常巡信访工作可结合春节、端午节、重阳节等传统节日慰问同步进行。
第四条巡信访要求
(一)农村留守老年人生活基本情况巡信访责任人要对农村留守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情况进行了解, 包括农村留守老年人的健康状况、精神状况、日常照料情况、生 活自理情况等,同时应对农村留守老年人基本生活上存在的困难进行了解,确保农村留守老年人生活有所保障。
(二)农村留守老年人生活安全风险情况巡信访责任人应对农村留守老年人生活安全情况进行了解,如 果发现留守老年人存在外出流浪乞讨、遭受侵害、发生危重病情、患有严重精神疾病、面临重大困境等情况导致生活上存在安全风险隐患,应及时启动应急处理机制,开展紧急处置,并同时报告至上级有关部门。
(三)农村留守老年人家庭赡养责任落实情况
各乡、镇(社区)、村委会应对农村留守老年人家庭赡养责 任落实情况予以掌握,包括子女外出务工情况、家庭实际赡养情况、是否委托他人代为赡养等信息。
(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保护情况
各乡、镇(社区)、村委会应对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保护情 况进行落实,包括社会救助、老年福利、抚贫抚助情况等,对符 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农村留守老年人,应当及时展开救助;对于80岁以上的高龄农村留守老年人,应当及时帮助其申请高龄补贴;对于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农村留守老年人,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帮抚,切实保障农村留守老年人的晚年生活。
(五)农村留守老年人安全巡信访系统建设
鼓励各乡、镇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安全巡信访平台,包含紧急 救助体系、安全巡视员管理体系、人文关怀服务体系、生活服务 帮抚体系等内容。通过线上一线下联动的方式,在紧急救助、医疗康复、人文关怀和生活帮抚方面为老人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第五条建立巡信访记录台账
巡信访责任人在开展巡信访过程中,要做好巡信访记录,及时回应和提供相应的关爱服务。要以镇(村、社区)为单位,统一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巡信访记录台账,详细记录每名留守老年人定期巡
信访、关爱服务等情况,确保关爱服务工作做实做细。
第六条设立镇村级联络员
各乡、镇(村、社区)、村委会应设立农村留守老年人联络 员至少1 人,负责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保护各项工作的对接。如联络员信息有变动的,应及时进行更新及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七条及时更新全国农村留守老年人信息管理系统要结合农村留守老年人日常探信访工作,定期组织对辖区内的 农村留守老年人进行排查,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信息台账,填写 《农村留守老年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并及时将信息录入全国农 村留守老年人信息管理系统。以每月为周期更新农村留守老年人 台账,掌握其数量规模、基本分布、经济来源、家庭结构、健康 状况、家庭赡养情况、照料情况、存在困难及赡养人或抚养人联系方式等,确保农村留守老年人信息准确。
第八条工作措施
(一)落实制度,建立台账
民政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关爱农村留守老年人探信访制 度,及时更新全国农村留守老年人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实现农村 留守老年人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各乡、镇(村、社区)应建立 应急处理机制,保障农村留守老年人在遭受安全风险隐患时,能够及时处置。
(二)加强沟通,相互配合
民政部门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各乡、镇(社区)、村委会的沟 通联系,相互配合支持,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切实维护农村留守老年人合法权益。
(三)积极宣传,关爱互助
结合日常工作,积极开展服务宣传,应引入公益性社会组织, 开展低龄老年人抚助高龄、失能老年人的互助关爱活动,发挥好 农村各项养老服务设施作用,形成社会共同关爱农村留守老年人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