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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川羌族自治县陆生野生动物致害实施细则解读

时间: 2024-06-04 来源: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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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法理依据:法律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国家所有。因此,野生动物致害,理应由国家补偿。政府代表国家,政府补偿也就是国家补偿,这是政府的法定职责。同时,补偿不是赔偿。赔偿是基于侵权责任。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也就是全民所有,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全民受益。野生动物是自然生长的,并不是国家养殖的,因此,野生动物致害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养殖动物致害,不属于侵权责任。从这一点来说,国家补偿,是一种道义责任,不适用以赔偿标准来衡量。

制定原则:一是以人为本。尽量提高补偿标准,体现在不仅全额补助医疗费用和相应的伤残补助,还涉及了误工补助和本人及家人可以申请临时救助等。二是量力而行。考虑财政足以负担,利于落地,因此在整体补偿标准上,与其他兄弟省市相比,本办法当前采用了中档标准。当然,随着经济发展,将来财政收入增加,不排除逐步提高补偿标准。三是注重程序上的公正、公开透明。体现在一系列的公示程序、回避制度设计等。

1:“应当”是必须履行的职责,不是可以制定也可以不制定。

细则内容应根据各县(市、区)具体情况,有利于便捷、高效、公平、公正实施补偿。比如说对财产损失的补偿起点,虽然本办法没有规定,但实际应该根据各地情况确定一个补偿起点,否则任何微小损失都要求补偿,政府人力、物力根本无法承担。又比如说,补偿决定做出后,由哪个机关、依什么程序具体给付补偿金,由谁负责监管等等,都需要明确。

2:实施细则应当特别注重在制度上预防可能发生的各种骗补行为,保证这一惠民政策能够不变形不走样得到落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享有依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解读要点:“应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限定致害动物范围。不是法定的保护动物造成危害的,不属于补偿范围。例如因蚊子叮咬患传染病、因病虫害致农作物损失。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国家和省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如有调整,以最新公布的名录为准。

解读要点:明确第一条中“应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具体范围。

第三条  在北川羌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因野生动物造成人

身伤害、财产损失申请政府补偿(以下简称补偿)的,适用本细则。

已将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纳入政策性保险业务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野生动物危害,致害情形不属于上述保险合同赔付范围的适用本细则。

致害情形属于政策性保险合同赔付范围的,其事故申报、调查核实与认定、保险理赔等按保险合同办理,不适用本细则。

因人工养殖、经营、利用及运输的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依相关法律法规由侵权责任主体负责赔偿,不适用本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要点:

1.“政策性保险”是指政府提供补贴或财政出钱购买的包含有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相关内容的保险。

2.“致害情形”指具体的致害情况,因为各种保险覆盖范围不同,可能在同一个致害案例中,会存在既有保险理赔部分,也有政府补偿部分。比如,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的同时也造成了财产损失,如果政策性保险只覆盖了财产损失,那人身伤害部分就应当依照本办法落实补偿。在人身伤害案中,如果保险只约定了医疗和伤残赔偿,没有约定误工赔偿,那这样政府就需要落实误工补助。又比如,同一案例中既有农作物损失,又有设施设备损失,如果政策性保险只覆盖了农作物损失,那设施设备损失就应当依照本办法落实补偿。这也回答了诸如“县上已购买了野生动物致害保险是否还要制定补偿细则?”的问题。从下面第八条来看,一个保险是不太可能覆盖所有应补偿范围的,因此制定补偿细则基本上是必需的。

第二章  野生动物致害补偿

第四条  我县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接受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损失认定、审核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补偿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保障,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按照补偿决定规定的时限和方式落实补偿资金并拨付给申请人。

县卫健局:野生动物致人重伤的,县卫生健康局协调相关医疗机构对受害人实施紧急医疗救助和采取先治疗后结算的方式开展救治,不得因治疗费用问题拖延、推诿。

县人社局:野生动物致人伤害造成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负责对受害人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县民政局:野生动物致人伤害或财产损失,造成受害人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在县人民政府作出正式补偿决定前,受理受害人或其家庭成员临时救助申请,依规发放临时救助。

县发改局:负责野生动物致人财产损失的价格评估认定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群众疏散、阻止野生动物危害、划定警戒区以及因野生动物致害所引起的治安、刑事案件的查处。

县农业农村局:协助县林业局做好野生动物致害损失认定工作。

其他县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扎实推进补偿工作落地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申请受理、调查核实、调查情况报告公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急处置、救助和补偿的相关工作。村(社区)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各类自然保护地、城市公园、景区、林场、农场、矿山等管理运营主体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管理运营区域内野生动物致害情况的调查、核实、补偿工作。

解读要点:

1. “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有些单位管理区域可能跨乡(镇)甚至跨县,比如林场,自然保护地其管理机构等,但在哪个乡(镇)境内发生的致害就由哪个乡镇调查、核实,管理机构有义务配合,除非他自己负责补偿。

2.根据《补偿办法》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县级有关部门、各乡(镇)职责。

第五条  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费用及劳动能力鉴定费等相关费用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筹措。在落实补偿时,优先对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进行补偿。

解读要点:

1.“负责筹措”不是指完全由县财政负担。而是按实际需要统筹使用本级预算资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申请专项补贴等。野保法已明确规定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由中央财政予以补助,待具体办法出台后应该可以解决部分资金问题。但前提是出台具体办法(细则),确定补偿规模。

2.群众投保野生动物致害商业险是为了减小其自身损失,不能免除政府的补偿责任。

第六条  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照法律规定不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正在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野生动物,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可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包括击毙在内的应急控制或紧急避险措施,并将处置情况及时上报县林业局或当地乡(镇)人民政府。

解读要点:

1.合法“击毙”的唯一前提是“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只危及财产安全,不危及人身安全情况下,不允许击毙,否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例如野猪危害农作物,如果没有猎捕许可,可以驱赶,但不允许擅自击毙。

2.在人身安全面临现实危险情况下,击毙不用考虑对象动物的保护级别,人的生命高于任何野生动物的生命。

第七条  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补偿:

(一)从事日常生活和生产的人员在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或者依法履行保护野生动物义务的情况下,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对在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造成损毁的;

(三)对合法圈养的或在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饲养的牲畜家禽、特种养殖动物造成死亡的;

(四)对合法建设使用的房屋、圈舍等生产生活设施设备造成损毁的;

(五)为避免或减轻野生动物对公民人身安全威胁,采取应急控制或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

解读要点:

1.“必要的防范措施”是指依一般的常识判断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比如说“打草惊蛇”,在明知有眼镜王蛇出没的地方,不穿戴必要的防护衣物鞋袜,不进行必要的预防驱赶,因自身疏忽大意,被攻击伤害,那就该自己负责。

2.“依法承包、经营”强调的是合法权益被侵害,这里的“依法承包、经营”是对土地使用权属性的限制,不是对主体的限制。承包人自己,或者土地合法流转后的经营主体,或者经承包人合法授权后的经营主体,都是合法的补偿申请人。举例:擅自耕种别人的承包地,不具有受偿资格。但如果承包人明确授权耕种的,则具有受偿资格。

第八条  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主动攻击、挑逗或者故意伤害野生动物的;

(二)从事非法狩猎等违法活动的;

(三)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地禁入区域,或者经批准进入后不遵守保护地相关管理规定的;

(四)在非依法承包、经营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造成损毁的;

(五)在非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饲养牲畜家禽、特种养殖动物的;

(六)现场核查不能认定为野生动物致害或者无法核定财产损失数额,且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证据的。

第三章  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标准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补偿金额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人员身体伤害未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补偿金额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乘以误工时间计算,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确定。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补偿金最高额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造成人员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被鉴定为十至五级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及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五至十级伤残的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8倍:十级伤残的为2倍,九级伤残的为3倍,八级伤残的为4倍,七级伤残的为5倍,六级伤残的为6倍,五级伤残的为8倍。

(三)造成人员丧失全部劳动能力的,被鉴定为四至一级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及一次性残疾补偿金。四至一级伤残的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12倍:四级伤残的为9倍,三级伤残的为10倍,二级伤残的为11倍,一级伤残的为12倍。

(四)造成人员死亡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死亡补偿金及丧葬费。死亡补偿金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五)造成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损失的,损失部分按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在全部损失的50%的限额内给予补偿。

(六)造成家禽家畜和特种养殖动物死亡的,损失部分按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补偿全部损失的50%;造成家禽家畜和特种养殖动物受伤的,损失部分按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在全部损失的30%的限额内给予补偿。

(七)对合法建设使用的房屋、圈舍等生产生活设施设备造成损毁的,补偿修复或者重置金额的50%。

(八)为避免或减轻野生动物对公民人身安全威胁,采取应急控制或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按当地市场平均价格的100%给予补偿。

(九)致害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度规定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再享受政府其他同等性质的补偿。医疗救治费用符合医保支付政策的纳入医保支付。

政策解读:第九条“(八)为避免或减轻野生动物对公民人身安全威胁,采取应急控制或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按损害发生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的100%给予补偿”。若群众在田间劳作时,遭受野生动物伤害,在事件发生过程中必然损害田间作物,甚至周边生产生活设施。被损害的作物和生产生活设施是应该按照当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按照(五)(六)(七)所规定的“补偿全部损失的50%”赔偿。

“采取应急控制或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一般是指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比如说紧急避险时可以破门而入,那门的损害就属于紧急避险的财产损失。这种情况下,动物造成的损失应该依具体情况而定,人破门而入,动物跟进去追咬打坏了坛坛罐罐,这也是紧急避险的财产损失。因此是否属于应急控制或紧急避险的财产损失应该依具体情形进行认定,不能一概而论。

(九)致害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度规定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再享受政府其他同等性质的补偿。医疗救治费用符合医保支付政策的纳入医保支付。

解读要点:农作物、林木、林下作物和房屋、圈舍等生产生活设施设备损失,在没有全损情况下,只对损失部分核算补偿。

第四章  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程序

第十条  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及时向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备,并保护现场以备核查。

造成人身伤害申请补偿的,应当在抢救治疗终结后60个工作日内,向损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造成财产损失申请补偿的,当事人应当在自得知财产损害发生起15个工作日内,向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未按照规定时限提出申请,导致损害无法核实、认定的,不予补偿。

经乡(镇)人民政府初步审查认为不符合补偿范围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

解读要点:“保护现场以备核查”,不能机械理解。当人身伤害案件发生时,救人是第一位的。但在送医救治同时,应当保护致害现场,特别是野生动物活动痕迹,否则无法查明是否野生动物造成伤害,影响补偿认定。当牲畜被咬致死,则应当完整保留现场,不得移动死体动物,便于核查。考虑天气变化、路途遥远不能及时到达等原因,在无法完整保留现场的情况下,当事人提交的视频录像资料经必要的鉴定后可以作为危害事实的证据。

第十一条  补偿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递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当面口头、电话、视频方式申请,由受理机关记入笔录。申请补偿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补偿申请书。内容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受害人和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和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受害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载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如有)的姓名、职务、电话号码;野生动物名称、致害地点、时间、受损情况等;补偿请求事项。

(二)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

2.野生动物致害事实的相关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证。被损害财产具有合法权益的房屋等的证明;

4.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等材料。

5.其它证明材料。

(三)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上述材料可在工作人员现场调查时提交,也可在政府作出补偿或不补偿决定前进行补充,涉及医疗救治的,负责核实的机关可依法查阅和调取相关医疗记录,救治机构应予配合。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接到补偿申请后,应当安排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和现场取证工作,并于完成调查取证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调查情况报告。调查核实工作必须客观、公正、准确。现场调查核实人员不得少于2人。现场调查核实存在技术困难的,乡(镇)人民政府可请求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发改局等有关部门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完成调查核实后,应当将调查情况报告在损害行为发生地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另选其他工作人员完成调查核实。异议属实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退回补偿申请,同时将调查核实结果告知异议提出单位或个人;异议部分属实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修正申请材料后重新组织公示,同时将调查核实结果告知异议提出单位或个人;异议不属实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核实结果告知异议提出单位或个人,并继续办理补偿事宜。

申请人、相关权益人对乡(镇)人民政府最终确定的调查情况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县林业局申请复核。县林业局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在2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论告知申请人、相关权益人。复核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组织听证。

第十四条  公示期满,对公示内容无异议或者异议内容不属实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申请材料、现场调查情况报告、相关情况佐证材料和初步定损意见等材料提交县林业局。

县林业局收到材料后,应进行审核,经审核认为无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定损意见和补偿建议,在10个工作日内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核认为有异议的,可征求县发改局、县民政、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局等有关部门意见或召开专家会研究讨论进行复核。复核过程中,必要时可聘请相关专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复核工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根据复核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定损意见和补偿建议,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因遭受野生动物伤害造成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县林业局委托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鉴定标准,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鉴定期间不计入上述期限。鉴定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收到县林业局提交的定损意见和补偿建议后应当及时审查,作出同意补偿决定或者不同意补偿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受害人或其代理人。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做出补偿决定后,县财政局按照补偿决定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偿金拨给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的补偿金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一卡通账户一次性拨付给申请人、相关权益人。

县监察、财政、审计依法对损害补偿金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野生动物致人重伤的,县卫健局应当协调相关医疗机构对受害人实施紧急医疗救助,相关医疗机构对受害人的救治采取先治疗后结算方式,不得因治疗费用问题拖延、推诿。因野生动物致人伤害或财产损失,造成受害人或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在政府作出正式补偿决定前,受害人或其家庭成员可以依规向县民政局申请临时救助。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对涉及近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债权人、财产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的当事人等可能影响作出公正决定的人员)的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应说明情况并主动回避。

解读要点:

1.“利害关系人”包括债权人、财产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的当事人等可能影响作出公正决定的人员。

2.回避的必要性,是为了从制度上保证公正透明地实施补偿,既要让实际受害人获得应得的补偿,也不能让别有用心的人钻了空子,维护政府的公信力。同时也是为了保护工作人员,免受人情世故的影响。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解读要点:这里“补偿决定”既指实际有补偿的决定,比如说对认定的补偿标准、金额不服,也指不予补偿的决定。这既是为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要求实施补偿的各个环节必须公正透明,否则政府可能成为被告。一旦政府败诉,一定会倒追责任。

第二十条  上述规定时限,如遇不可抗力可视情况适当延长,但从受害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请到落实补偿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五章  野生动物种群调控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内主要致害野生动物物种特点,结合区域、季节、人口分布及生产生活情况等因素,制定合理、必要的预防措施,如改变种植结构、设置围栏、申报生态移民等,建立长效机制以减轻野生动物危害。对局部成灾物种,在科学调研的基础上,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种群调控措施。

解读要点:关于种群调控,野保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调查、监测和评估情况,对种群数量明显超过环境容量的物种,可以采取迁地保护、猎捕等种群调控措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生态安全和农业生产”。本办法明确实施种群调控必须报批,而不能自行决定,这是野生动物保护行政管理措施,不属于行政许可,与野保法没有冲突。因为将来种群调控的对象可能会涉及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就算是“三有动物”调控,按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猎捕限额也需要报批。当前,在全省范围内大规模开展的野猪种群调控措施,是自上而下的决策,之所以没有要求报批,是默认已经获得批准,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仍然要求先进行调查评估,并跟踪实施情况,不能想打多少就打多少,想怎么打就怎么打。野猪也是生态链中的重要一环,控制危害,不是整体灭绝。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虚报、冒领、骗取补偿金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退回;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中应当实事求是、勤勉尽责,有弄虚作假、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受贿索贿、串谋骗补等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图片解读:

政策文件: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川羌族自治县陆生野生动物 致害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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