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具体包括住宅小区楼道、屋面、电梯、外墙、道闸等广告费;公共场地、公共道路的车辆停放场地使用费;公共场地摆摊、自助售卖机、快递柜等进场费;通信基站等设备占地费;属于全体业主的会所、幼儿园、游泳池(馆)健身室(馆)、物业服务用房、架空层等公建配套用房或公共场地的租金收入等均属于公共收益范畴。如有疑问,可拨打电话0816—5358372咨询。
小区公共收益包含哪些内容?
发布时间:2025-11-06
来源:北川县住建局
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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