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巩固拓展教育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动教育全面振兴,保持教育扶贫政策总体稳定。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巩固拓展教育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川教函〔2021〕245号)的通知精神,为充分发挥教育扶贫救助基金作用,我局联合县财政局对在2018年印发的《北川羌族自治县教育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进行再次修订。
二、起草过程
《北川羌族自治县教育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在2022年8初形成修订征求意见稿,通过发文征求县级部门及乡镇意见,收集司法、财政、乡村振兴局等部门的意见,共收集3条并全部采纳。
1 2022年8月23日至2022年8月29日期间,在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征集社会公众意见,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2.2022年11月7日县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3.2022年11月22日经县五届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具体内容
《细则》共7章
第一部分:总则。用于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在享受现有普惠性教育资助政策之后,仍面临的与就学直接相关的特殊困难救助,避免贫困家庭子女因经济原因辍学
第二部分:基金筹集。县财政局、县教体局是教育基金筹集主体
第三部分:救助范围。第八条原教育基金救助对象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修改为教育基金救助对象为脱贫户,监测户在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阶段就读的子女。户籍在本县辖区内,或本县扶贫系统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在校学生修改为户籍在本县辖区内,或本县的全国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认定的贫困家庭在校学生。第十条原救助标准一般控制在每户每学年不超过5000元,因特殊原因,救助标准需要突破5000元的,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救助。修改为救助基金一年一申报,救助标准一般控制在每户每年不超过3000元,因特殊原因,救助标准需要突破3000元的,请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救助。
第四部分:救助程序。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为受理单位,县乡村振兴局为审核单位,县教体局为最终审定单位。增加推送至阳光审批平台流程。
第五部分:基金管理。教育基金坚持统筹管理、专项核算,由县教体局直接管理。
第六部分:监督管理。教育基金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救助基金使用的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救助基金的管理和发放,主动接受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政策文件:《北川羌族自治县教育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