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解读回应 > 政策解读

《北川羌族自治县脱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2024-03-22 11:00 信息来源: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北川县政府办 阅读人次:
字体:[    ]









一、文件综述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确保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在过渡期内继续坚持并进一步优化完善,切实满足脱贫人口(含监测户,下同)小额信贷需求,支持脱贫人口发展生产稳定脱贫,县乡村振兴局根据《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6号)《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川银保监发〔2021〕5号)精神及我县实际,在脱贫攻坚时期制定的关于印发《北川羌族自治县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北府办发〔2017〕53号)《关于进一步强化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北脱贫办发〔2019〕50号)基础上,修订形成了《北川羌族自治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北川羌族自治县脱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北川羌族自治县脱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按程序报批后印发。

(二)制定依据。

《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6号)、《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川银保监发〔2021〕5号)以及国家、省、市对小额信贷工作的要求和安排部署。

二、解读原则

根据受益对象、金融机构及社会公众等对文件的理解需要,对政策分条解读并举例计算。

三、内容解读

本政策自2024年2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一条借款主体。

原文:本方案所指的脱贫人口小额贷款,是向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含动态调出农户)及监测对象农户(均以户为单位)发放的用于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贷款,以及脱贫攻坚时期发放的尚未归还的扶贫小额信贷。

解读:新增脱贫小额信用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属于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及监测对象农户。其中建档立卡脱贫人口是一种对贫困户进行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的制度,具体是指为每个贫困户建立档案和发放贫困卡;监测对象农户是指以家庭为单位,监测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脱贫户或农牧户,重点监测其收入支出状况、“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状况等,具体分为: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三类。

第二条贷款条件。

原文:申请贷款人员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65周岁(含)之间,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通过银行业机构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劳动生产技能和一定还款能力;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且有一定市场前景。 解读:借款人申请贷款要求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其中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是指曾被行业主管部门通报重大违约失信行为、曾因违约失信被起诉且判决(裁定)未履行完毕、有案可查的逃废债行为、截止借款申请日在金融机构有不良贷款余额、欠息等。

第三条贷款要素。

解读:脱贫小额信用贷款单户申请金额5万元(含)以下;期限3年期(含)以内;免担保免抵押;用于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利率执行1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年期至3年期(含)贷款利率不超过5年期(LPR);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若申请金额5万元不能满足脱贫户发展生产经营,可向金融机构申请经营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由借款人及金融机构共同约定,不享受贴息。

第四条贷款办理流程。

解读:脱贫户发起申请→村民委员会(社区)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承贷银行调查→乡村振兴局复审→承贷银行放款。

第五条风险补偿机制。

原文:风险补偿机制,保持过渡期内政策的衔接和稳定,将“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更名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分险基金”,继续对符合规定的新增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损失予以分险。对按程序审核认定的贷款损失,继续按照分险基金与经办银行业机构7:3的比例分担。继续执行分险基金与贷款金额最高1:10的放大倍数,动态调整分险基金规模。

解读:分险基金(原扶贫小额信贷风险基金)是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筹集用于与银行金融机构共同分担脱贫人口小额信用贷款损失的资金。借款人因死亡、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不能按期归还承贷银行,承贷银行在逾期后的15日内向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发出贷款逾期通知并启动坏账损失认定程序,认定符合条件的,县乡村振兴局按照分险基金、合作银行7:3的比例分担本金及利息损失,动用分险基金代偿,代偿后合作银行要加强后续管理,继续组织清收,清收回的贷款扣除相关费用和合作银行的相应债权后,全部用于补充分险基金。

第六条贷款贴息。

原文:脱贫户、边缘户小额贷款年贴息率原则上不超过5%(当贷款利率低于5%时,按照实际执行利率100%贴息),贷款贴息期限与贷款期限一致。 解读:截至2024年2月4日,5年期LPR为4.2%,贷款执行利率低于5%,实行100%完全贴息,借款人不承担利息。按照“先收后贴、分期补贴、应贴尽贴”的原则,银行发放贷款后正常收取利息,相关部门再将贴息资金分期拨付给借款人。对于贷款期限小于1年的,在借款人还本付息后发放100%的贴息;对于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在借款人按期付息的前提下,在满一年期后发放当年的贴息,剩余贴息在还本付息后全额发放。对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及用于偿还旧贷的贷款所产生的利息,不予贴息。

文件链接: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川羌族自治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北川羌族自治县脱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北川羌族自治县脱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