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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发表时间:2023-09-28 14:52 信息来源: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北川县政府办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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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府规〔2023〕2号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草原防火期

北川羌族自治县此轮森林草原防火期为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划定森林草原防火区

全县所有林区(含林缘50米内)为森林草原防火区,其中青片乡、白什乡、马槽乡、坝底乡、片口乡、桃龙藏族乡、小坝镇、开坪乡为高火险区,禹里镇、漩坪乡、白坭乡、都贯乡、桂溪镇、陈家坝镇、曲山镇、擂鼓镇、通泉镇为中火险区,永安镇、永昌镇为低火险区。

三、严格发布禁火令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强雷暴等高火险天气时,县人民政府将按规定适时发布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必要时对高火险区实施封禁管理,除封禁区域内居民和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

四、严格野外火源管控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煨桑、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驱兽、电猫狩猎、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烧荒、烧地边、烧田埂、焚烧秸秆、烧灰积肥、焚烧垃圾、户外露营用火及其他野外用火;

(二)农林牧生产、焚烧疫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作业等确需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应当按要求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和采取防“跑火”等必要措施的前提下实施。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三)按规定在林区要道以及国有林场林区、各类涉林自然保护地、旅游景区景点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或劝导点,并设置森林草原防火警示牌、预警信息提示牌和“防火码”,配备必要的火源探测器。凡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站代为保管,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机动车司乘人员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丢弃火种火源。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和县人民政府禁火令的,县自然资源局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烧纸、吸烟等违规用火的,一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排查整治火灾隐患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单位)应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的城镇、道路、村庄(住户)、学校、医院、养老院、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站库、工厂、矿山、电站、施工工地、行人休息驿站、景区旅游步道、祭祀煨桑点等重点地段、重点目标和重要设施,以及在森林草原火灾危险地段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电力和电信线路设施等,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清除沿途、周边或下方的枯枝、落叶、杂草等可燃物,对电力、通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定期组织看守巡护和加强安全检查,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

六、实施分区分级精准防控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实施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明确森林防灭火责任区域和职责任务,落实火险预警逐级“叫应”机制和相关防控措施。实行村民挂牌轮流值班和巡山护林员制度,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国有林保护管理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防火检查和巡山护林,守住山、管住车、看住人、控住火。

七、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负有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的部门(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火情监测,保持防灭火设施和装备完好有效,备足应急救援物资,补充蓄满消防用水。各类扑火队伍要加强训练演练,做好扑火准备,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前置扑火力量、装备和物资,靠前驻防、带装巡护。一旦出现火情,按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和保护重要设施,在具备条件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控制火情,防止蔓延,减少损失。

八、强化宣传教育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做好防火宣传月和“3·30”警示日等系列宣传活动,强化警示教育,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九、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全面执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结合林长制落实“第一责任人”防控责任;要落细属地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个人)主体责任,实行县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组)、村(组)干部包户、护林员包山。林区毗邻地区、单位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联控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单位)对检查发现的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和问题,要向责任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公安、自然资源等部门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凡发生较大及以上人为森林草原火灾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2119。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7日

政策解读:《北川羌族自治县森林草原防火命令》解读